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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的约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www.cs114.cc | 作者:太原工商注册、太原财税服务、太原代理记账 | 发布时间: 1768天前 | 1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出租人未能履行协助办理太原工商注册的约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租赁合同实务及案例


一、出租人刘某与承租人田某(依据法庭查明情况,实际上出租人刘某系租赁产权人高某,又转租给次承租人田某,因本文不涉及转租问题,为了表述简洁,不再以次承租人表述。)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房屋基本情况;租赁用途为办公;房屋租赁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共计2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二、合同中除了约定租赁用途为办公以外,还对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办理工商注册进行了明确约定:甲方(出租人)同意乙方(承租人)注册使用的,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注册,并根据当地工商局规定出示相关手续。甲方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地址,乙方应一次性交付2万元的注册押金,并与第一期房屋租金一并支付。三、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6个月租金、押金以及注册押金。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房屋。四、承租人承租房屋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但因出租人无法提供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房屋分割平面图及产权人的亲笔签名(出租人无法提供产权人签名的原因是产权人在国外,出租人系通过租赁取得权利),导致无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承租人称其由于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所以也没有使用房屋,并于2018年1月27日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由此发生争议。承租人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2、刘某退还6个月租金、押金以及注册押金;支付违约金;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请求。出租人亦提出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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